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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对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

    信息发布者:将军2016
    2016-12-30 21:51:02   转载
    对区内金融机构的奖励:    新增贷款余额奖励。计算方法为当年新增贷款平均余额(剔除房地产开发、按揭贷款和政策性贷款)乘以相应奖励标准。按不同贷款年限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:1年以内(含1年)的短期贷款为0.4‰;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为1‰。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,即每季度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。当年新增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较上年增加的部分。    政府投资项目贷款奖励。对政府投资(或主导)项目贷款给予一定奖励。计算方法为每个项目当年贷款投放总额乘以对应的奖励标准。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水平的政府投资(或主导)项目贷款按不同贷款年限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:短期贷款为0.2‰;一年至三年(含三年)期贷款为0.5‰;三年至五年(含五年)期贷款为0.8‰;五年以上贷款为1‰。实际投放贷款低于基准利率水平的,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,按低于基准利率水平的比例相应调增奖励标准;实际投放贷款高于基准利率水平20%以内的,按高于基准利率水平的比例相应调减奖励标准,该项目当年贷款投放总额乘以相应的奖励标准为此项目的奖励额度。实际投放贷款高于基准利率水平20%以上的,不享受此项奖励。    存贷比奖励。按区内金融机构年末新增存贷比(全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)进行排名,对前一至三名且年末存贷比在50%以上(含50%)的分别奖励5万元、4万元、3万元。    荣誉表彰奖励。通过对各金融机构在新增贷款余额、政府投资项目、存贷比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,评选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给予荣誉表彰,并以区政府名义向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。对区外金融机构的奖励:    在考核年度内对区政府投资(或主导)项目有信贷投入的区外金融机构,按奖励区内金融机构相关标准的120%执行。    对在我区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各金融机构,按照一事一议的方法,由区政府给予高额奖励。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分支机构的,每家给予1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。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奖励:    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产品创新、深化金融服务、维护我区金融稳定、协调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发展中贡献较大的,由区政府确定奖励额度。对其他事项的奖励:    区内金融机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、信用证、保函的当年新增平均余额按照短期贷款奖励标准的50%执行。商业银行、证券公司支持承销区内企业发行成本低于商业贷款利率、期限灵活的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,帮助企业迅速募集资金的,按当年融资额的0.1‰给予发债融资奖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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